教育部关于印发《202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5-10-28 14:37:59 来源: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一、总则


为强化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规范管理,保障硕士研究生入学质量与招生流程的顺畅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以下统一称为 “招生单位”)开展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旨在培育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与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具备服务国家与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扎实基础理论与系统专业知识,拥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及从事科研、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创新型专门人才,同时培养具备较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拥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实践创新型人才。


硕士研究生招生需坚守服务国家战略、按需确定招生规模、全面综合考量、择优录取且宁缺毋滥的原则,积极推动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分类选拔工作。


招生涉及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以下统一称为 “学科专业”),必须经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批准或备案。


教育部将联合国家相关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并下达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招生单位需结合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以及自身办学条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确定本单位各学科专业的具体招生人数。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为初试与复试两个阶段。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复试则由招生单位自主组织。初试和复试均为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关键组成部分,教育部会统一明确初试与复试的时间安排。


初试方式包含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三种类型。其中,全国统一考试与单独考试的初试科目,涵盖全国统一命题科目以及招生单位自主命题、联合命题科目。


单独考试与推荐免试工作,需聚焦世界科技前沿领域与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紧密结合招生单位的学科专业优势。单独考试重点面向相关行业企业一线的优秀在职科研或技术骨干选拔人才,推荐免试则重点面向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选拔,以加强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开展单独考试招生的招生单位,以及在推荐免试招生中承担推荐工作的高校(以下简称 “推荐高校”),均需具备相应的资格。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试题(包含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材料,必须依据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相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硕士研究生的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与非全日制两种类型。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的考试招生工作,需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遵循相同的政策与标准。


硕士研究生的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与非定向就业两类。


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需坚持重大事项集体研究、集体决策的原则,严格规范管理流程,落实考试招生回避制度、信息公开等要求。


考生应秉持诚信原则参加考试,自觉遵守各项考试管理规定。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一)教育部职责


研究制定并发布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相关政策、工作规定与实施办法,统筹部署全国考试招生工作,推进招生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全国考试招生工作的执行情况。


联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下达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同时下达年度单独考试招生限额与年度推免生名额。


确定初试阶段全国统一命题的科目,编制相应考试大纲并组织命题工作。


会同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指导全国招生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组织开展考试招生工作的示范培训活动。


指导并督促各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包含承担相应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 “省级招委会”)监督管理本地区的考试招生工作,调查处理考试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省级招委会职责


执行教育部关于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管理与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具体职责分工。积极适应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新形势与新变化,加强机构与队伍建设,完善考试招生工作人员常态化培训机制,确保高质量完成本地区研究生考试招生各项工作任务。


全面负责本地区考试安全工作,综合运用多种措施,完善防范与打击考试作弊的工作体系,统筹做好本地区的组考、安全保障、防疫等工作。


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招生单位制定并发布招生章程(包含招生学科专业目录,下同),开展招生咨询、报考资格审核、初试与复试组织、录取工作以及招生信息公开等工作,同时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试卷的印制及保密、保管等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招生单位做好自主命题科目的命题、制卷、寄送以及保密、保管等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确保试题试卷的绝对安全。


合理设置报考点与评卷点,组织实施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强化试题试卷的保密与保管措施,按时、准确、规范地上报相关信息数据。统筹建设与使用标准化考点,协调部署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单位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安排充足的考位与考试工作人员,为考试组织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及时调查处理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于重大问题,需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与教育部报告。


指导、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招生单位的考试与招生工作。优化考试服务,畅通咨询申诉渠道,根据考生申请对招生单位的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健全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待遇保障与激励机制,依法维护考生与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招生单位主管部门职责


指导所属教育司(局)依据教育部关于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办法以及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监督管理其考试招生工作。配合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在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单位与人员的责任。


(四)招生单位职责


招生单位需将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纳入本单位党委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清单,领导班子成员落实 “一岗双责”,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严格执行招生管理规章制度,持续梳理招生工作中的廉政风险点,制定并完善切实有效的防控措施,压实本单位各相关部门、院(系、所等)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成立本单位的研究生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 “招生单位招委会”),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分管负责人以及研究生招生管理、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与。严格执行 “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议决定” 的工作规程,审议并决策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明确本单位各相关部门、院(系、所等)在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并加强监督管理。其中,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需加强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制度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信息化建设以及政策咨询、信访受理等工作,负责统筹管理招生宣传、考试组织、调剂、录取等工作,统一审核院(系、所等)考试招生各环节的实施细则,统一公开招生信息(包含招生章程、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调剂信息等),统一监督检查各院(系、所等)考试招生工作的执行情况,统一审核复试(包含调剂复试,下同)及拟录取名单,统一办理录取相关手续。未经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同意,院(系、所等)不得擅自开展考试招生各项工作。院(系、所等)主要负责同志是相关自主命题科目命题与复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积极适应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新形势与新变化,加强机构与队伍建设,完善考试招生工作人员常态化培训机制,确保高质量完成本单位考试招生各项工作任务。


根据教育部关于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办法,所在地省级招委会的管理与实施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本单位的招生章程、体检要求及有关工作方案等。


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考生报考资格审核、思想政治素质与品德考核、体检、录取、招生信息公开等工作,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组织本单位自主命题管理(包含命题、制卷、寄送、保管等环节)、复试等工作,全力保障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保密。


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设立报考点与评卷点,做好考生报名、组考、评卷(包含全国统一命题科目与自主命题科目)等工作,并按时、准确、规范地上报相关信息数据。


依法维护考生与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优化考试服务,畅通咨询申诉渠道,根据考生申请对本单位有关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健全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待遇保障与激励机制。


三、报名


(一)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条件


报名人员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品德良好。


身体健康状况需符合国家与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考生的学业水平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包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的本科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专科)毕业学历后满 2 年及以上(毕业后至录取当年入学前,下同)的人员,或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且需符合招生单位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得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二)特定专业学位报名要求


报考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的人员,需符合上述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且报名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人员可报考)。


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的人员,需符合上述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且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


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专业学位,以及工程管理专业学位中的工程管理(代码为 125601)和项目管理(代码为 125602)、教育专业学位中的教育管理、体育专业学位中的竞赛组织的人员,需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上述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项要求。


(2)本科毕业后有 3 年及以上工作经验;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专科)毕业学历或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位提出的相关学业要求,达到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 5 年及以上工作经验;或获得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有 2 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需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 2027 年招生起,工程管理专业学位中的工业工程与管理(代码为 125603)、物流工程与管理(代码为 125604),也需符合上述两项报考条件。


(三)单独考试报名条件


符合上述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项要求。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 4 年及以上,或获得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工作 2 年及以上;在工作单位表现优秀的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相关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在职人员;且所从事工作与报考专业密切相关。


(2)符合有关试点高校面向残障考生开展单独考试相关报名条件的人员。


(四)报名其他规定


除经教育部批准或同意的有关专项计划外,招生单位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等限定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具有歧视性的报考条件。


报名流程包含网上报名与网上确认两个阶段。


网上报名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6 日至 10 月 27 日(网上预报名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0 日至 10 月 13 日,相关工作安排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并公布),每日报名时间为 9:00—22:00。考生需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指定平台参加报名,按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供真实材料。


网上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有关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并公布,具体确认工作由相关报考点组织实施。


所有考生均需参加网上报名与网上确认,积极配合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认真核对并确认本人报名信息,根据核验工作要求提交补充材料,逾期将无法补办。在读研究生报考需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若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导致无法参加考试(包含初试、复试)或录取,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报名网络技术服务工作由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负责。


省级招委会需统筹考虑考生规模、考务组织、服务保障等因素,安排充足的考试服务资源,合理设置并公布报考点,妥善安排考生报考与咨询工作。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其中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也可选择教学点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若招生单位要求使用画板类、非常规考试用纸,或初试科目中有考试时长超过三小时的情况,招生单位应在本考点为所有报考该学科专业的考生组织考试。单独考试考生应选择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相关具体要求由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省份为更多考生就地报考提供服务,考生户籍所在地应做好考生报名的兜底服务保障工作。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组织规则,参照《教育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 号)有关要求,积极为残疾人参加考试提供必要的支持条件与合理便利。残疾考生如需组考单位在考试期间提供合理考试便利服务,应于报名阶段与报考点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沟通申请,以便提前做好安排。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在 3 年内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不含单独考试)的考生,可申请享受初试总成绩加 10 分的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若考生符合多项加分项目,分值不得累加:


(1)参加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国际中文教育志愿者” 项目之一,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


(2)为退役大学生士兵〔即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者,其中,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且达到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


除上述加分项目外,各地各招生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加分范围、另行设置加分标准。


报考地处二区(具体范围见第四十八条)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报名时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申请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不再享受初试加分政策。


报考有关专项计划的考生,需符合相应报考条件并在网上报名时填报相关信息。报考专项计划的考生,不再享受初试加分、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1)“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报考。


(2)其余专项计划,按照相应文件规定执行。


对服役期间获得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二级以上表彰,且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退役人员,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符合免初试资格的考生,应在教育部规定的全国统考报名时间内登录指定系统报名,逾期不得补报。招生单位对审核通过的考生组织复试,复试合格者即可予以拟录取。


招生单位和报考点需根据相关规定,组织专人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网上确认材料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核,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若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不得准予其参加考试、录取,一经发现需及时处理。报考点和招生单位发现有考生伪造、变造证件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符合享受初试加分、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免初试或报考专项计划有关条件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申请信息。有关部门、报考点对相关考生资格进行初审,招生单位在复试前进行复审,以确定考生的相应资格。其中,申请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资格由报考点进行初审,其余资格由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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