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26-02-28 14:41:16 来源:海豚MB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还有咱们学校的《天津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津理工学位〔2025〕6号)这个文件,再结合我们学院自己的实际情况,现在制定这个细则。

这个细则主要是适用于我们学院的博士研究生,后面就简称“博士生”。


第一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条件


想要申请博士学位的人,必须同时满足下面这几个基本条件:

(一)得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要遵守宪法和法律,还得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要接受了博士研究生的教育,把规定的课程都考过了或者修满了该修的学分,完成了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自己培养计划里要求的全部环节都要做完,考核要合格,并且要通过学位论文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的答辩。

(三)要是通过学位论文来申请学位,那论文必须是申请人自己独立写完的。要是通过实践成果来申请,那就必须完成可以拿来展示的实体和一份实践成果总结报告,并且这些东西都得经过指导老师的审定。

(四)不能在向我们学校申请的同时,又向其他学校申请博士学位。


第二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术和实践水平要求


申请博士学位的人,在学术和实践能力上应该达到下面这些要求:

(一)要在自己学的那个学科或者专业领域里,掌握比较扎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比较深入的系统知识。

(二)申请学术学位的人,应该具备独立做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申请专业学位的人,应该具备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申请学术学位的人,应该在学术研究方面做出有创新性的成果。申请专业学位的人,应该在专业实践方面做出有创新性的成果。


第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博士生的学位论文,要符合下面这些基本要求:

(一)论文的内容要有一定的学术理论价值,或者对国家的经济建设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二)论文里要有创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科学技术成果。

(三)论文要有一定的工作量,写多少字呢,要求是在三万字到十万字之间。

(四)论文一般都应该用中文来写,格式要符合学校《天津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统一格式的规定》(津理工研究生院〔2019〕1号)的要求。如果确实需要用英文来写学位论文,那必须附上一份不少于六千字的中文详细摘要。


第四条 实践成果的基本要求


如果是以实践成果来申请学位,那成果要符合下面这些要求:

(一)实践成果要包括可以拿来展示的实体和一份实践成果总结报告。

(二)实践成果要面向国家、行业和地区发展的需要,围绕实际的工程问题,要和重大工程的关键技术突破、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紧密结合。

(三)要在成果里提出创新性的解决方案,取得比较重大的创新性应用成果。

(四)实践成果总结报告一般也要用中文写,并且要符合基本的写作规范。如果用外文写这个报告,那必须附上详细的中文摘要。

第五条 关于创新性成果的补充要求


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除了满足上面的条件,还必须同时满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门制定的关于博士研究生创新性成果的要求(具体见附件1)。

如果毕业的那一年还没有满足上面说的创新性成果要求,可以在毕业之后的两年内,等达到了要求,再由本人提出学位申请。

如果毕业超过两年了才来申请学位,那么在申请之前,必须把原来答辩用的成果(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修改,并且重新组织专家评阅和答辩,都通过了以后才能申请学位。


第六条 学位授予的程序


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按照下面的程序来办:

(一)首先,根据《天津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答辩成果评阅及答辩工作的规定》这些相关文件,通过了答辩成果的评阅和答辩的研究生,如果也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就可以提交学位申请材料了。材料交到学院审核,审核合格的,就取得了学位申请人的资格。

(二)然后,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对这些取得资格的申请人进行学位审核。分委会要审核每个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学分、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的情况、答辩情况,还有创新性成果等等,全面地审核一遍。审核完了,要做出是不是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意见。

开这个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的时候,必须有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委员到场才能开。做决定的时候,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投票结果要得到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才算有效。

(三)最后,学院的研究生秘书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学校交材料的要求,把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的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的材料整理好,报给学校的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抽查审核合格后,再提交给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做最后的审定。

如果有经过审查,同意让申请人修改后再重新答辩一次的情况,相关的材料就由学院保存起来,留作以后答辩的时候参考。


第七条 其他规定


(一)如果学位申请人或者已经获得学位的人,在读学位的过程中有下面这些情况之一的,经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先审核,再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决定,可以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已经授予的学位:


  1.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是别人代写的、是剽窃的、是伪造的,或者有其他学术不端的行为。



  2. 盗用、冒用别人的身份,顶替别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用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3. 在读期间干了其他按照法律不应该授予学位的严重违法行为。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如果提出了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意见,应该告诉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这个决定是什么、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什么,并且要听听他们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如果对不让他申请学位、不授予他学位或者撤销他学位这些决定不服气,可以在接到通知以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用书面的形式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或者也可以去找有关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处理。

如果申请了复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该从受理复核申请那天算起,三十天之内进行复核并且做出复核决定。

如果对学校的复核决定还是不服气,可以再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

(四)对于来自境外的个人,如果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和规范,并且达到了本细则规定的学业水平、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也可以按照这个规定来申请相应的学位。

(五)本细则从颁布的那天起就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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