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5-11-18 10:32:48 来源: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院

日前,华北电力大学正式印发《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规》)。该《新规》由学校依据教育部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办学实际对2017年版规定修订而成,经2025年第18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下为《新规》核心内容的系统梳理与解读。


一、总则:明确管理依据与适用范围


1. 制定宗旨:为规范博士、硕士研究生(统称"研究生")管理流程,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强化学籍管理效能,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及《华北电力大学章程》制定本新规。


2. 适用对象: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在该校接受普通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群体,其他类别研究生可参照执行。


二、入学与注册:规范学籍初始管理


(一)新生入学手续办理


1. 报到要求:通过国家招生录取的新生,需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入学须知》列明材料,按指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2. 请假规定: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入学的,须在开学前向学校提交请假申请,假期最长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将被视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二)入学资格审查机制


1. 报到初审:学校在新生报到环节进行资格初步核查,审查合格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若发现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材料与实际不符,或存在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直接取消入学资格。


2. 入学后复查: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依据国家招生规定开展全面复查。复查中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判定为复查不合格并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入学资格保留政策


1. 常规保留情形:新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休养的身心不适者;已怀孕人员;持学校相关部门认定证明的创新创业人员;其他有合理需求的情况。


2. 特殊保留情形:新生应征入伍的,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保留资格期间不具备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3. 资格恢复要求:拟恢复入学的新生,需在计划入学学期开学前一周内提交申请,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审核不合格或逾期未申请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四)学期注册管理


1. 注册时限:研究生每学期需在开学两周内持研究生证到所在院系完成注册手续,有缴费协议者需先到财务部门缴清费用。


2. 暂缓注册:无法按时注册的需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并获院系批准。开学两周内未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籍即时终止。正常注册学籍的有效期截止至下一学期开学前。


三、学制与学习年限:明确学业时间要求


(一)基本学制标准


研究生学制根据各专业、类别(领域)培养方案确定,其中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至3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直博生学制为5年)。


(二)学习年限界定


1. 年限构成: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由基本学习年限与最长学习年限组成,基本学习年限参照学制执行。


2. 具体标准: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基本年限加1年(参与创新创业实践的可加2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


3. 延长申请:参与创新创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时,需提交学校认定的创新创业证明及《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经导师、院系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生效。超出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学校不再保留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硕博连读年限规定


硕博连读研究生取得博士学籍后,硕士学籍自动注销,其学习年限统一按博士研究生标准执行。


四、培养调整:转导师、转专业与转学管理


(一)转导师管理


1. 常规转导师:因指导教师无法继续履职,研究生可申请同专业更换导师。申请需经转出导师、接收导师及院系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每学期开学两周内集中受理一次,研一第一学期不允许更换导师。


2. 特殊转导师:师生矛盾调解无效时,院系党政联席会需提出更换意见并书面告知原导师,经接收导师及院系签章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导师调离且不再聘任或退出导师岗位的,由院系负责安排其名下研究生更换导师并办理审批手续。


(二)转专业管理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专业。特殊情况下,如学校因社会需求调整专业、原导师变动导致无法继续培养或其他特殊必需情形,需由本人申请,经转出与接收方导师、院系负责人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三)转学管理


1. 转学条件:原则上不允许转学,确因患病、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因病转学需提供学校医院或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2. 禁转情形: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定向就业录取的;拟转入学校专业录取标准高于本校的;应予退学的;无正当理由的。


3. 特殊处理: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非本人原因需转学的,学校可出具证明,由北京市或河北省教育厅协调转至同层次学校。转学手续严格按教育部规定办理。


五、休学与复学:保障学业弹性进行


(一)休学管理规范


1. 休学时限:研究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但需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休学以学期为单位申请,每次限一学期,休学期满可续请一次,累计休学不超过两年。创新创业硕士研究生休学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累计达到两年仍未复学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2. 入伍保留:在校生应征入伍的,凭入伍通知书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保留期至退役后两年,期间与部队建立管理关系,不享受在校生待遇,退役后需按时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两年未申请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现役军人身份入学的除外)。


3. 联合培养保留:参与校内外联合培养项目的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单位学习期间学校保留学籍,期间与联合培养单位建立管理关系,权利义务按对方规定执行。


4. 休学要求:休学研究生需在手续办理完毕后一周内离校,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医疗费按学校规定执行,学校不受理其出国出境手续。


(二)复学办理流程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需在拟入学学期开学前一周内提交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并办完手续后方可复学,学期中途不办理复学。


六、退学管理:明确退出机制与程序


(一)退学情形界定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学业成绩未达标或未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的;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按规定申请复学、续休或申请未获批的;经诊断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伤病患者;全日制研究生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与规定教学活动的;开学两周内未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手续的;本人申请退学的;其他特殊需退学的情形。


(二)退学审批程序


研究生主动申请或自动退学的,由研究生院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其他情形退学需经研究生院报校长办公会或授权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书需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学校网站公告30日即视为送达。


(三)退学后续事宜


1. 离校手续:退学研究生需在决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学校报相关就业部门办理手续;无聘用单位的按规定离校。


2. 档案户口:退学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家庭所在地,户口按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3. 申诉权利: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华北电力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执行。退学后一律不予复学。


七、毕业相关管理:明确学历证书发放标准


(一)毕业条件与证书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内容、成绩合格,且毕业(学位)论文通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二)结业条件与证书


在校学习已满基本学习年限,修完教学计划内容且成绩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达毕业要求的研究生,学校准予结业并颁发结业证书。结业后不再补做论文及答辩,不换发毕业证书。


(三)肄业与写实证明


对退学研究生,学校将根据其学习情况颁发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四)硕博连读转硕规定


1. 转硕申请:取得硕博连读资格的硕士研究生获博士学籍后终止硕士培养。直博生及硕一申请硕博连读的博士生需在获博士学籍两年后,硕二申请的需在一年后,方可提出转硕培养申请,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研究生院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 学业要求:获批转硕后,原则上需在转硕之日起1年内完成硕士学业(博二转硕的直博生可放宽至2年),未按期完成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证书管理规范


1. 证书填写:学校严格按招生时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及录取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与学位证书。


2. 电子注册: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每年将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教育部备案。


3. 证书撤销:对违反招生规定取得学籍的,不颁发证书;已发证书依法撤销。以作弊、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获证的,证书同样予以撤销并注销注册信息,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4. 遗失补办: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并学校核实后,出具与原证书同等效力的证明书。


八、附则:明确实施细则


1. 施行时间:本规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华电校研〔2017〕10号)同时废止。


2. 冲突处理: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3. 解释权限:本规定由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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