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25-11-13 14:34:33 来源: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院

一、通知文件


中南林发〔2017〕99 号


关于正式施行《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内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


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已完成修订流程。现予以印发,望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切实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工作。

二、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1. 为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规范校园教学管理秩序,进一步强化研究生学籍管理的系统性与科学性,助力研究生在德、智、体、美各领域均衡发展,保障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高质量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 本细则的适用范围涵盖所有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群体。


(二)入学注册管理


3. 通过国家招生考试被我校录取的研究生新生,需凭《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相关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若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报到,必须提前向所属学院提交书面请假申请,请假时长通常不得超过 14 天。未经请假或请假超期者,除遭遇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外,一律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4. 研究生院在新生报到环节,需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核查。核查通过的新生,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并完成学籍注册;若核查中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违反国家研究生招生考试规定的行为,将直接取消其入学资格。


5. 新生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应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期限内,向研究生院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的申请:


(1)因公务执行或不可抗力影响,无法在当年入学,且能提供所在单位、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开展学习,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确认短期内可康复;


(3)已怀孕、入学前已分娩,或自报到之日起需休产假一个月及以上;


(4)经相关部门批准,以研究生身份开展创业活动;


(5)具备其他正当理由。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 2 年,在此期间新生不具备我校研究生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新生需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且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6. 新生入学后,研究生院将在 3 个月内,依据国家及学校招生规定完成全面复查工作。复查重点内容包括:


(1)录取手续及招录流程是否符合国家与学校招生政策;


(2)录取资格的获取是否真实合法,符合相关规范;


(3)本人身份信息、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材料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满足报考学科或专业类别的体检标准,能否保障正常的学习与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达到录取要求;


(6)学校研究生招生规定中明确需复查的其他内容。


复查过程中,若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将判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若复查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居家休养的,可按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7.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需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若无法按时注册,应提前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暂缓注册时长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逾期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存在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情况的研究生,学校将不予注册。


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在办妥相关手续后完成注册。学校将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政策,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确保研究生不会因家庭经济问题被迫中断学业。


(三)考核与成绩管理


8. 研究生入学后的一个月内,需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结合所在学科、专业类别的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培养计划。研究生需参与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学习、实践活动、学术交流、开题报告、中期考核等各类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将统一记入成绩册,并纳入学籍档案管理。


9.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60 分及以上为合格,可获得相应学分;实践活动、学术交流、开题报告、中期考核等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按“合格”“不合格”两级评定。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研究生需按学校规定参加重修。


若研究生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参加考核,可申请缓考。缓考申请需由本人提交,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指导教师和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获批缓考的研究生,需参加下一学年度该课程的考核。未申请缓考或缓考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核的,按旷考处理。


10.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与鉴定,以本细则第三条为核心依据,采用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1. 研究生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的,或经抽查发现累计缺课三次的,学校将取消其参加该课程考核的资格,成绩按零分记录。凡旷考的研究生,该门课程本次考核成绩直接记为零分。


12. 依据学校规定,研究生可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也可跨校辅修专业、修读课程,或参与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研究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及所获学分,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予以承认。


参与联合培养的研究生,需签订联合培养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联合培养期满后,由联合培养单位出具培养环节的考核结果。学校鼓励并支持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与创新创业活动,各学院需为研究生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并设置创新创业学分。研究生在创新创业、社会实践中取得的成果,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和成果,可按学校相关规定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13. 学校将建立健全研究生学业成绩与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业成绩的真实、完整,并规范出具学业证明。研究生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将予以明确标注。


若研究生在考核中存在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行为,该课程考核成绩将记为无效,学校将根据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若经教育后表现良好,可获得该课程的重修机会。


研究生因退学等原因中止学业的,其在校期间修读课程的成绩及已获学分将予以记录。若该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并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后,其已获得的学分由录取学校进行认定。


14. 研究生需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若无法按时参加,应提前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5. 学校将常态化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健全失信行为约束与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研究生,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研究生,限制其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的获取。


(四)转专业、转导师与转学管理


16. 研究生在学期间,若对其他专业有浓厚兴趣且具备相应专长,可申请转专业。但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若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则不得转专业。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研究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1)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状态的;


(2)已达到退学条件的;


(3)有过转专业记录或转学经历的;


(4)学术型研究生与专业学位研究生之间跨类别转专业的;


(5)存在其他不得转专业情形的。


学校将制定公平、公正的研究生转专业具体办法、标准及流程,并完善公示制度。当学校因社会人才需求变化调整专业设置,或研究生指导教师因工作调动、身体原因无法继续指导且该专业无其他指导教师,或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研究生身体状况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以及存在其他充分正当理由时,应允许在读研究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若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学校将予以优先考虑。


17. 研究生原则上不得更换指导教师。但当指导教师因出国、工作变动、身心状况变化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指导职责,或研究生因身体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更换指导教师时,可申请转指导教师。


转入的指导教师需为该学科、专业具备招生资格的校内在岗教师,且接收转入研究生后,其指导的同年级研究生总人数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上限。


18. 我校研究生原则上应在本校完成学业。若因患病、特殊困难或特别需求,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可申请转学。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研究生,不得申请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距离毕业不足一年的;


(2)由低学历层次向高学历层次转学的;


(3)以定向就业方式录取的;


(4)已达到退学条件的;


(5)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本校及本专业的;


(6)不符合转出、转入学校研究生转学相关规定的;


(7)无其他正当转学理由的。


若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学校将出具相关证明,由湖南省教育厅协调安排至同层次学校。


19. 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办学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上需相当。申请转学的研究生,需通过拟转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


20. 研究生转学需由本人提出申请,详细说明转学理由,经所在学校、拟转入学校及拟转入专业指导教师同意后,由拟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若拟转入学校认为该研究生符合培养要求且具备培养能力,经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跨省转学的,由湖南省教育厅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移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相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


21. 学校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完善研究生转学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转学手续办理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2. 转专业、转指导教师及转学手续按以下流程办理:


(1)转专业申请原则上在入学后第一学期内提交。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指导教师、专业及学院同意后,征得拟转入指导教师、专业及学院同意,通过拟转入专业考核,将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审核,最终报学校批准;


(2)转指导教师时,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指导教师、专业及学院同意,并征得拟转入指导教师同意后,将材料报送研究生院审核;


(3)申请转学的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提交申请,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同时需获得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研究生经转入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且拟转入专业指导教师或指导教师组讨论通过后,由转入学校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由校长签署接收函。转学相关手续及证明材料需准备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分别报送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休学与复学管理


23. 研究生可采用分阶段方式完成学业,除有特殊规定外,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内完成学业。


研究生本人申请休学的,需填写《研究生休学申请表》,经指导教师同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若认为研究生存在必须休学的情形,经批准后可要求其休学。


研究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休学:


(1)因伤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一学期内需停学治疗、休养累计超过两个月的;


(2)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达到该学期总时长三分之一以上的;


(3)经相关部门批准,以研究生身份开展创业活动的;


(4)因怀孕、生育等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业的;


(5)存在其他应当休学情形的。


休学以学期为基本单位,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算。研究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 2 次,单次休学期限不超过 1 年。


24. 研究生新生或在校研究生应征入伍(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将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研究生参与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我校为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间,研究生需与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25. 休学研究生需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已处于休学状态,学校将直接启动休学程序,要求其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保留研究生学籍,但研究生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相关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26. 研究生休学期满后,需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提交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7.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不得参与课程及其他培养环节的考核。学校对研究生休学期间发生的各类事故不承担责任。若研究生在休学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六)退学管理


28. 研究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作出退学处理:


(1)硕士研究生一学期内有两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及格,博士研究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及格,经重修后仍不合格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提交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逾期两周未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


(5)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6)本校在籍研究生报考本校其他类别、专业或其他学校研究生的;


(7)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8)在规定学习年限(含休学)内未完成学业的;


(9)按规定应休学但拒不办理休学手续的;


(10)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11)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应予以退学情形的。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需经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研究生本人申请自动退学的,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可办理退学手续。


29. 硕博连读生和本硕博贯通培养生正式录取为硕士研究生后,按博士研究生管理标准进行管理。若此类研究生无法完成博士阶段学业,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其改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或作退学处理。


30. 被作出退学处理的研究生,需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退学研究生中,符合已有毕业学历及就业政策的,由学校报湖南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定向、委培研究生,退回原定向、委培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需按时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31. 退学研究生自学校批准退学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相关待遇,且退学后不得申请复学。若研究生对退学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七)毕业与结业管理


32. 学校实行灵活的研究生学习制度,不同类型研究生的修业年限规定如下:硕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为 3 年,学习年限范围为 2 - 5 年;普通博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为 4 年,学习年限范围为 3 - 8 年;硕博连读生基本修业年限为 5 年,最长学习年限为 7 年;本硕博贯通培养生基本修业年限为 8 年,最长学习年限为 10 年。


选择休学创业的研究生,学习年限可再延长 1 年。


33.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考核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其离校前发放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若研究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需学分,且达到学校规定的提前毕业条件,可申请提前毕业。


34.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放结业证书。


35. 结业的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条件及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向学校申请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补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毕业时间、学位获得时间按证书发放日期填写。


结业研究生申请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若重新答辩仍未通过,学校不再组织答辩;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重新答辩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答辩资格。


36. 退学研究生中,退学时已修满应修学分的,学校可发放结业证书;在校学习满一年及以上的,可发放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的,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八)学业证书管理


37. 学校严格按照研究生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以及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和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需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必填个人信息的,需提供合理充分的理由及具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由研究生院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请研究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协助核查。


38.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研究生,学校发放辅修专业证书。


39. 对通过违反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获取入学资格或学籍的研究生,学校不得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放的,学校将依法撤销。对通过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同样依法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若已完成注册,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40.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及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研究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档案管理部门核实后,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该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附则


41.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研究生、港澳台侨研究生及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42. 本细则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43. 本细则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中南林发〔2016〕70 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章
考研问答
推荐视频
备考交流
  • 2026管理类联考-工商管理(MBA)备考交流群:1030838237
  • 2026管理类联考-公共管理(MPA)备考交流群:1031486399
  • 2026管理类联考-工程管理(MEM)备考交流群:1003731121
  • 2026管理类联考-旅游管理(MTA)备考交流群:1031430494
  • 2026管理类联考-会计专硕(MPAcc)备考交流群:1003173234
  • 2026管理类联考-审计专硕(MAud)备考交流群:1004190978
  • 2026管理类联考-图书情报(MLIS)备考交流群:1035381514
  • 2026管理类联考199复试调剂交流群:8279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