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里木大学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2025-10-29 17:26:59 来源:塔里木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处

一、加分项目审核与破格复试规定


1.加分材料提交与审核要求


(1)依据教育部相关政策,满足加分项目条件的考生,需在复试启动前主动联系所报考学院,提交对应的证明材料;


(2)学院需对加分考生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开展细致核实工作,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2.破格复试申请条件与要求


(1)若考生初试公共科目(如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等)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单科成绩基本要求,但业务课成绩表现特别优异,且在报考学科专业领域的实践或科研创新方面有突出成果,可申请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对应专业的复试;


(2)破格复试将优先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等国家战略急需但生源相对短缺的学科专业倾斜;


(3)参与破格复试但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再通过破格方式参加调剂;


(4)破格复试的具体办法与流程,将于复试前在学校研究生处官网另行发布。


二、调剂工作实施细则


1.调剂基本流程与信息发布要求


(1)国家分数线公布后,学校将根据各专业实际生源情况,在第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时组织开展调剂工作;


(2)学校会依据教育部相关政策,明确并公布本校调剂工作的时间安排、基本条件、操作流程、复试录取办法及咨询渠道等信息;


(3)符合调剂条件的考生,需通过 “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 向学校提交调剂申请,方可参与后续复试。


2.不同专业 / 专项计划调剂规则


(1)考生若需在照顾专业和非照顾专业之间进行调剂,其初试成绩需同时符合调入地区第一志愿报考专业所属学科门类的非照顾专业国家分数线;若在工学照顾专业内部、教育学照顾专业内部调剂,则按本类照顾专业国家分数线执行;


(2)报考会计(专业学位)、旅游管理(专业学位)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且初试成绩同时达到调出专业与调入专业在调入地区国家分数线的前提下,可申请这两个专业之间的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剂至这两个专业学位;


(3)报考 “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 的考生,若申请调剂至普通计划,其初试成绩需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属学科门类的国家分数线;符合条件的考生,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4)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若满足 “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 报考条件,可申请调剂至该专项计划,但其初试成绩需符合学校确定的 “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 调剂成绩要求;


(5)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以外的考生,不得调剂至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


3.调剂系统管理与考生遴选要求


(1)学校将根据实际复试录取情况,通过塔里木大学研究生处官网、“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准确发布招生计划余额信息,并为调剂考生提供政策解读、咨询答复等服务保障;


(2)严禁学校任何工作人员及学生在未获得单位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发布调剂信息;


(3)学校通过 “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 自主设定调剂系统开放时长、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每次开放调剂系统的持续时间不得少于 12 小时,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不得超过 36 小时;锁定时间结束后,若学校未明确受理意见,系统将自动解除锁定,考生可继续填报其他志愿;


(4)对于申请同一学院同一专业、且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学校将按初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名单;


(5)已参加过同一学院同一学科(专业类别)、同一方向(领域)复试且不合格的考生,学校不再接受其调剂申请。


三、思想政治素质与品德考核办法


1.考核重要性与结果认定


(1)思想政治素质与品德考核是保障新生入学质量的关键工作环节,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学校将不予录取;


(2)考核重点围绕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展开,具体包括政治态度、思想状况、道德品质、遵纪守法情况、诚实守信意识等方面。


2.诚信核查与考核方式


(1)学校将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认真核查考生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并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及录取的关键依据;


(2)若考生曾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因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且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由学校综合评估后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3)学校将在复试期间,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及导师与考生进行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也可通过 “函调” 或 “派人外调” 的方式开展考核;


(4)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学校将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及考生现实表现材料,全面考查考生思想政治与品德情况;函调的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档案所在单位或工作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四、录取工作实施规范


1.录取基本原则与时间要求


(1)在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的统一统筹指导下,学校将依据教育部招生政策规定、属地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管理办法,结合本校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思想政治与品德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筛选并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


(2)录取工作将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3)录取工作原则上需在录取当年 4 月底前完成。


2.定向就业与个人责任界定


(1)报考定向就业的考生,需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2)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纠纷,由考生自行协调处理;若因此导致考生无法参加复试或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相关责任。


3.录取资格审查与档案管理


(1)学校在确定拟录取名单前,将全面开展录取资格检查,对报考资格、录取条件、录取程序不符合规定的考生,不予录取;


(2)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范围;


(3)学校将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人事档案。


4.学历有效性与入学资格认定


(1)应届本科毕业生、自学考试及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若在录取当年入学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未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其录取资格自动失效。


5.入学安排与资格保留


(1)被录取的新生(除录取资格无效的情况外),经本人申请且学校同意后,可保留入学资格,先工作 1 至 2 年,再返校入学学习;


(2)新生需按规定时间报到,若无法按时报到,需提供正当理由及相关证明,并向学校履行请假手续;无故逾期 2 周未报到的新生,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6.体检要求与结果认定


(1)考生体检工作将在拟录取后组织开展;


(2)体检将依据《残疾人教育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 号)等文件规定,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 号)要求,并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进行;


(3)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学校将不予录取。


五、招生信息公开公示要求


学校将依据教育部相关政策规定,在塔里木大学研究生处官网公开公示所有招生信息,并在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 完成备案,确保招生过程透明可查。


六、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1.考试违规与纪律要求


(1)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对于在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扰乱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严肃处理;


(2)对在校考生,由其所在学校按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将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学校将通知其所在单位,由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相关单位需依法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相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


(4)严禁招生工作人员接受考生及家长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或参与可能影响考试招生公平公正的宴请等消费娱乐活动。


2.考研辅导活动监管要求


(1)学校将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 号)等要求,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监管与依法整治;


(2)严禁校内任何部门及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活动;


(3)严禁自命题科目相关命题人员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相关的咨询、考研复习资料编写及出版等活动,相关人员需向学校提交书面承诺;


(4)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校园,以张贴简章、广告等形式开展考研辅导培训宣传及组织活动;


(5)在校学生不得举办或参与助考作弊、虚假宣传等涉考违规违法活动;违反规定的,将坚决清理取缔,并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3.异议申诉与复查流程


(1)若考生认为学校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可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


(2)学校将对异议、申诉或举报内容开展调查处理:属于政策执行异议的,将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答复申诉人;属于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将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开展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3)考生若对书面答复不服,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


七、附则


1.学习年限规定


(1)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 3 年,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 5 年;


(2)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旅游管理(1254)基本学习年限为 2 年,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 4 年;其余专业基本学习年限为 3 年,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 5 年;


(3)非全日制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 3 年,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 5 年。


2.研究生学费与奖助政策


(1)学费及住宿费标准


① 学校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 号)文件精神,及自治区制定的新疆地区研究生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② 各专业需按学校规定的标准学制缴纳学费与住宿费,费用按学年收取:


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学费:5800 元 / 生・年;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6000 元 / 生・年;


住宿费(4 人间):1000 元 / 生・年;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会计(1253)、旅游管理(1254)专业 21000 元 / 生・年,其他专业 15000 元 / 生・年;非全日制研究生住宿实行申请制,住宿费标准与全日制研究生一致。


(2)奖助学金政策


① 学制内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可享受以下奖助学金:


所有硕士研究生均可享受国家助学金(6000 元 / 生・年)与学校助学金(3000 元 / 生・年);


优秀研究生可参与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具体评选办法按相关文件执行;


学校实行 “助教、助研、助管”(简称 “三助”)聘任制度,受聘研究生可获得相应酬金;


② 若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政策、安排或计划调整,学校将对上述学费与奖助政策作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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